支撑这个基本判断的依据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四个人身上的伤口和陶为良手中匕首的尺寸——特别是宽度是吻合的——而且是高度吻合——除了陶嫣红脖子上的伤口看不出来以外,所有伤口都和这把匕首有关联。
宁志秀和两个女儿睡梦中遇害的——当然,遇害的过程——或者气绝身亡之前曾经清醒过,只有陶为良躺在地板上,这说明他在临死之前一直处在运动当中;第二,案发现场所有房间——包括两个女儿的房间里面都有陶为良的毛发。
这说明他在两个女儿遇害之前——或者遇害之时进过两个女儿的房间,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能得到证明:现场勘查的同志注意到,陶家所有房间里面的家具和生活用品都摆放的井井有条,所有地方都收拾的干干净净,一尘不染,每一样东西都摆放在合适的地方,这说明女主人宁志秀是一个非常爱干净,有条理,非常会拾掇的女人,一个爱干净,会拾掇的女人是不会容许房间里面有毛发的,由此可知,房间里面的毛发存在的时间不会很长。
邻居魏大妈也证实了这一点。魏大妈说宁志秀爱干净,有洁癖,她有一个多年形成的习惯,那就是在睡觉之前,要把所有东西归置整齐,把所有房间的地板拖一遍。
宁志秀还有一个怪癖,只要家里来了客人,客人走后,她肯定要把客人用过的东西,坐过的地方消一个毒——宁志秀是一个医生,她的洁癖应该和她的职业有关。
第三,那把匕首上只有陶为良的指纹。第四,现场勘查和尸检报告说明陶为良是自杀身亡——至少现场所显示出来的信息说明了这一点。
陶为良为什么要自杀呢?因为他对人生、对生活彻底绝望,他为什么会绝望呢?
这应该和他杀死老婆和两个女儿有关。陶为良为什么要杀死老婆呢?那一定是老婆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这件事情很可能和两个女儿有关,这大概也是陶为良杀死两个女儿的原因。
第五,刑侦人员仔细地检查过陶家的窗户,所有的窗户都插上了插销,门栓是插上的,所有窗户都是插上的,这说明没有外人进入陶家——至少是没有外人进入陶家的任何痕迹。
第六,魏大妈夜里面只听到东西落在地上的声音——只听到了一声,这说明,凶手在杀人的过程中没有弄出多大的动静——凶手杀死三人,或者四人,竟然没有弄出多大的动静,这确实是有点匪夷所思。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和“72.11.7”升州路陶氏灭门案有关的资料。
报案记录,报案记录上的内容,笔者在第一章中已经交代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下面,我们重点交代一下现场勘查记录和尸检报告。
现场勘查记录:
陶为良侧卧在地板上,头朝东(房门口),脚朝西北(床),面朝北,背朝南,身体蜷曲,右腿伸直,左腿成九十度弯曲。左手耷拉在胸前,右手成抓握状(从照片上看,抓握的特征不是很明显——也就是说,抓握得不是有力道,法医很轻松地就将陶为良的手从匕首的抓手上移开了),掌中是匕首的抓手,匕首的头部插进腹部,匕首的抓手和死者的手上沾着一些血,腹部下面和前面有一大摊血,血的表面已经凝结,匕首的抓手上只有陶为良的指纹——只提取到陶为良的指纹。
在陶为良的右腿下压着一直蓝颜色的拖鞋,屁股后面也有一只蓝色的拖鞋。
现场勘查的辅助资料是二十一张照片。
陶为良的老婆趴在大床上,头耷拉在床沿下,长发的发梢落在地板上,脚朝床里,下半身裹着被褥——被褥之所以裹在身上,大概是遇害时挣扎、翻滚身体所致。宁志秀左腿伸直,脚趾头露出被褥,右腿弯曲,右脚被压在左腿的膝盖下面;右手压在身体的下面,左手臂伸直,手成抓握状,手里面攥着床单——连同床单下面的被胎,这也能说明宁志秀在遇害的时候有过一段时间的挣扎和翻滚(从照片上看,宁志秀的手抓的很紧,法医用了一些力气才将宁志秀的手指和床单被胎分开),她想下床,或者想抓住凶手的衣服,但由于失血过多,体力不支,最后气绝于床沿——双脚的体位和手的体位也能说明宁志秀曾经有过一段时间的挣扎;宁志秀的腹部有两个创口,身体下面的床单——包括床单下面的被胎已经被血染黑,在宁志秀的腹部和枕头之间六十公分左右长的床单上有几块血斑,这显然是宁志秀在翻滚身体的时候留下的痕迹。
刑侦人员在陶为良和宁志秀的卧室里面是提取到两种拖鞋的鞋印,经过比对,这两种拖鞋的鞋印分属于陶为良的拖鞋和宁志秀的拖鞋——一蓝一红两双拖鞋的鞋底是橡胶底,鞋底上有一些沟槽,这也就是说,夫妻俩的卧室,没有第三个人的鞋印,连女儿陶嫣红和陶嫣然都不曾进过父母的卧室。
刑侦人员在外间提取到四种拖鞋的鞋印,有两种鞋印是陶为良和宁志秀夫妻俩的,另外两个鞋印是女儿陶嫣红和陶嫣然的——外间是一家人活动的公共区域,有四个人的拖鞋印应属正常(外间摆放着一组皮沙发——一个三人沙发,两个单人沙发,一个长方形红木茶几,一个正方形的红木茶几;沙发的正对面是一个32寸的彩色电视机——附有一张照片)。
刑侦人员还仔细勘查了楼梯,楼梯上提取到了四种拖鞋的鞋印,他们分属于陶为良、宁志秀夫妻俩和陶嫣红、陶嫣然姐妹俩。
二楼有一个走廊和两个房间(走廊的南边是一排窗户,北边是两个房间,陶嫣红的房间在东边,陶嫣然的房间在西边),一个是大女儿陶嫣红的卧室,一个小女儿陶嫣然的卧室。走廊上和两个女儿的卧室里面,刑侦人员也没有提取到第五种鞋印。
大女儿陶嫣红仰躺在床上,只有大腿以下盖着被子,陶嫣红的腹部和咽喉上各有一个伤口,腹部和腹部周围的衣服,包括身体下面的床单,全被血染黑,陶嫣红的身上穿着一套粉红色的睡衣,睡衣的领口、胸前,连同枕巾枕头上全是血。从陶嫣红死亡前的睡姿可知,陶嫣然是在不知不觉中被割了喉咙和被刺中腹部的。
小女儿陶嫣然蜷缩在床靠墙的地方,她背朝外,脸朝里,头朝东,脚朝西。双腿成弯曲状叠加在一起,头枕在枕头边上。陶嫣然的身上也穿着一套宝石蓝睡衣,陶嫣然的背部有两个创口,一个伤口在身体左侧最后一根肋骨的下方(紧靠肋骨),一个伤口在脊椎中段左侧——距离脊椎两公分左右的地方。伤口和伤口周围的睡衣,连同身体下面的床单全被血染黑。
从陶嫣红和陶嫣然姐妹俩身上的伤口来看,凶手下手的时候非常果断,不曾有半点犹豫,之所以两个人的身上都有两个伤口,应该是凶手担心一刀不能毙命,又补了一刀。
现场勘查是非常仔细的,刑侦人员在陶为良和宁志秀夫妻俩的卧室提取到了七根毛发,长发五根,短发两根,经过比对和化验,长发是宁志秀的,短发是陶为良的。
刑侦人员在一楼外间提取到了十一根毛发,长发八根,短发三根,三根短发是陶为良的,八根长发分别是宁志秀、陶嫣然和陶嫣然的,外间是一家人吃饭、活动和看电视的地方,有四个人的毛发应属正常。
刑侦人员在大女儿的卧室提取到了四根毛发,三根长发,一根短发,一根短发是陶为良的,另外两根是大女儿陶嫣红的——最重要的是这跟短发是在陶嫣红床前地板上提取到的。
刑侦人员在小女儿陶嫣然的卧室里面提取到了六根毛发,四根长发,两根短发,两根短发也是陶为良的,四根长发是小女儿陶嫣然的。两根短发,一根在陶嫣然的拖鞋上,一根在珠帘下。
笔者在这里顺便交代一下,陶嫣红和陶嫣然姐妹俩的门口各有一个珠帘。这根短发可能是陶为良进出珠帘的时候被珠帘刮蹭下来的。
这也就是说,同志们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第五个人的鞋印、毛发和指纹。
这意味着什么呢?
看完四份尸检报告以后,其中的意味就更清楚明了了。
第一份尸检报告:
姓名,陶为良;年龄,四十四岁;身高,161公分;伤口部位,腹部(肚脐上方两点三公分处——另附一张照片,陶为良的身上穿一套浅灰色棉毛衣裤)。
伤口深度,7.3公分(和匕首拔出前的深度一致),伤口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的中心线垂直(另附一张照片)。
死亡时间,十一月六号夜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陶为良右手握住匕首的把柄,把柄的头部朝大拇指方向,刀身朝小拇指方向(另付一张照片,从照片上能看出陶为良抓握匕首抓手是一种放松的状态)。
匕首的抓手上只有陶为良的指纹。
单从匕首刺入腹部的走向和匕首抓手上的指纹判断,应该是陶为良将匕首插入自己的腹部的。地板上的血就是从陶为良伤口里面流出来的血,刑侦人员没有在床上和其它地方提取到和地板上相同的血样,这说明陶为良是在距离珠帘一米左右的地方将匕首插进自己的腹部,然后原地倒在地板上的,凶手不可能在陶为良快走到珠帘跟前的时候再动手,如果是他杀的话,陶为良的尸体应该和老婆宁志秀一样躺在床上才合乎逻辑。
第二份尸检报告:
姓名,宁志秀;年龄,42岁;身高,162公分;伤口部位,一号创口在肚脐左侧五公分处,深度6.4公分,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中心线垂直;二号创口在肚脐上,深度,7.1公分,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一号创口相同(另附一张照片——宁志秀的身上穿一套深红色的内衣)。
死亡时间,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宁志秀的死亡时间和陶为良的死亡时间在同一个时间段。勘查记录上就是这么写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两份尸检报告。
第三份尸检报告:
姓名,陶嫣红(陶为良和宁志秀的大女儿);年龄,十六岁(读高一);身高,171公分;伤口部位,一号伤口在腹部,距离最后两根肋骨交汇处下方两公分处,伤口深度,7.2公分,伤口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中心线接近平行;第二个伤口在咽喉处,伤口深度,2.2公分,伤口长度,3.9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中心线接近垂直。
死亡时间,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第四份尸检报告:
姓名,陶嫣然(陶为良和宁志秀的小女儿);年龄,十四岁(读初二);身高,168公分;伤口部位,一号伤口的位置在脊椎中段右侧——距离脊椎两公分的地方,伤口深度,二点三公分,伤口宽度,两点一公分,伤口走向,与脊椎平行;二号伤口的位置在身体右侧最后一根肋骨下方一公分处,伤口深度,7.3公分;伤口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肋骨平行。
死亡时间,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大家看出来了吧!这里好像留下了一点遗憾,事实是,陶家一家的死亡时间是有先后之分的,但不知何故,尸检报告上没有做明确的说明,四个人的死亡时间都定在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我们都知道,弄清楚四个人遇害时间的先后关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根据现场的情况可知,四个人死亡的时间非常接近,但肯定有一个先后的问题。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要想弄清楚四个人死亡的确切时间,确实有那么一点难度。
综合现场勘查的结果和四份尸检报告,一般人都会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陶氏灭门惨案的始作俑者就是陶为良,他在杀害了妻子和两个儿女之后畏罪自杀。
支撑这个基本判断的依据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四个人身上的伤口和陶为良手中匕首的尺寸——特别是宽度是吻合的——而且是高度吻合——除了陶嫣红脖子上的伤口看不出来以外,所有伤口都和这把匕首有关联。宁志秀和两个女儿睡梦中遇害的——当然,遇害的过程——或者气绝身亡之前曾经清醒过,只有陶为良躺在地板上,这说明他在临死之前一直处在运动当中;第二,案发现场所有房间——包括两个女儿的房间里面都有陶为良的毛发。这说明他在两个女儿遇害之前——或者遇害之时进过两个女儿的房间,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能得到证明:现场勘查的同志注意到,陶家所有房间里面的家具和生活用品都摆放的井井有条,所有地方都收拾的干干净净,一尘不染,每一样东西都摆放在合适的地方,这说明女主人宁志秀是一个非常爱干净,有条理,非常会拾掇的女人,一个爱干净,会拾掇的女人是不会容许房间里面有毛发的,由此可知,房间里面的毛发存在的时间不会很长。邻居魏大妈也证实了这一点。魏大妈说宁志秀爱干净,有洁癖,她有一个多年形成的习惯,那就是在睡觉之前,要把所有东西归置整齐,把所有房间的地板拖一遍。宁志秀还有一个怪癖,只要家里来了客人,客人走后,她肯定要把客人用过的东西,坐过的地方消一个毒——宁志秀是一个医生,她的洁癖应该和她的职业有关。第三,那把匕首上只有陶为良的指纹。第四,现场勘查和尸检报告说明陶为良是自杀身亡——至少现场所显示出来的信息说明了这一点。陶为良为什么要自杀呢?因为他对人生、对生活彻底绝望,他为什么会绝望呢?这应该和他杀死老婆和两个女儿有关。陶为良为什么要杀死老婆呢?那一定是老婆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这件事情很可能和两个女儿有关,这大概也是陶为良杀死两个女儿的原因。第五,刑侦人员仔细地检查过陶家的窗户,所有的窗户都插上了插销,门栓是插上的,所有窗户都是插上的,这说明没有外人进入陶家——至少是没有外人进入陶家的任何痕迹。第六,魏大妈夜里面只听到东西落在地上的声音——只听到了一声,这说明,凶手在杀人的过程中没有弄出多大的动静——凶手杀死三人,或者四人,竟然没有弄出多大的动静,这确实是有点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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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志秀和两个女儿睡梦中遇害的——当然,遇害的过程——或者气绝身亡之前曾经清醒过,只有陶为良躺在地板上,这说明他在临死之前一直处在运动当中;第二,案发现场所有房间——包括两个女儿的房间里面都有陶为良的毛发。
这说明他在两个女儿遇害之前——或者遇害之时进过两个女儿的房间,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能得到证明:现场勘查的同志注意到,陶家所有房间里面的家具和生活用品都摆放的井井有条,所有地方都收拾的干干净净,一尘不染,每一样东西都摆放在合适的地方,这说明女主人宁志秀是一个非常爱干净,有条理,非常会拾掇的女人,一个爱干净,会拾掇的女人是不会容许房间里面有毛发的,由此可知,房间里面的毛发存在的时间不会很长。
邻居魏大妈也证实了这一点。魏大妈说宁志秀爱干净,有洁癖,她有一个多年形成的习惯,那就是在睡觉之前,要把所有东西归置整齐,把所有房间的地板拖一遍。
宁志秀还有一个怪癖,只要家里来了客人,客人走后,她肯定要把客人用过的东西,坐过的地方消一个毒——宁志秀是一个医生,她的洁癖应该和她的职业有关。
第三,那把匕首上只有陶为良的指纹。第四,现场勘查和尸检报告说明陶为良是自杀身亡——至少现场所显示出来的信息说明了这一点。
陶为良为什么要自杀呢?因为他对人生、对生活彻底绝望,他为什么会绝望呢?
这应该和他杀死老婆和两个女儿有关。陶为良为什么要杀死老婆呢?那一定是老婆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这件事情很可能和两个女儿有关,这大概也是陶为良杀死两个女儿的原因。
第五,刑侦人员仔细地检查过陶家的窗户,所有的窗户都插上了插销,门栓是插上的,所有窗户都是插上的,这说明没有外人进入陶家——至少是没有外人进入陶家的任何痕迹。
第六,魏大妈夜里面只听到东西落在地上的声音——只听到了一声,这说明,凶手在杀人的过程中没有弄出多大的动静——凶手杀死三人,或者四人,竟然没有弄出多大的动静,这确实是有点匪夷所思。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和“72.11.7”升州路陶氏灭门案有关的资料。
报案记录,报案记录上的内容,笔者在第一章中已经交代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下面,我们重点交代一下现场勘查记录和尸检报告。
现场勘查记录:
陶为良侧卧在地板上,头朝东(房门口),脚朝西北(床),面朝北,背朝南,身体蜷曲,右腿伸直,左腿成九十度弯曲。左手耷拉在胸前,右手成抓握状(从照片上看,抓握的特征不是很明显——也就是说,抓握得不是有力道,法医很轻松地就将陶为良的手从匕首的抓手上移开了),掌中是匕首的抓手,匕首的头部插进腹部,匕首的抓手和死者的手上沾着一些血,腹部下面和前面有一大摊血,血的表面已经凝结,匕首的抓手上只有陶为良的指纹——只提取到陶为良的指纹。
在陶为良的右腿下压着一直蓝颜色的拖鞋,屁股后面也有一只蓝色的拖鞋。
现场勘查的辅助资料是二十一张照片。
陶为良的老婆趴在大床上,头耷拉在床沿下,长发的发梢落在地板上,脚朝床里,下半身裹着被褥——被褥之所以裹在身上,大概是遇害时挣扎、翻滚身体所致。宁志秀左腿伸直,脚趾头露出被褥,右腿弯曲,右脚被压在左腿的膝盖下面;右手压在身体的下面,左手臂伸直,手成抓握状,手里面攥着床单——连同床单下面的被胎,这也能说明宁志秀在遇害的时候有过一段时间的挣扎和翻滚(从照片上看,宁志秀的手抓的很紧,法医用了一些力气才将宁志秀的手指和床单被胎分开),她想下床,或者想抓住凶手的衣服,但由于失血过多,体力不支,最后气绝于床沿——双脚的体位和手的体位也能说明宁志秀曾经有过一段时间的挣扎;宁志秀的腹部有两个创口,身体下面的床单——包括床单下面的被胎已经被血染黑,在宁志秀的腹部和枕头之间六十公分左右长的床单上有几块血斑,这显然是宁志秀在翻滚身体的时候留下的痕迹。
刑侦人员在陶为良和宁志秀的卧室里面是提取到两种拖鞋的鞋印,经过比对,这两种拖鞋的鞋印分属于陶为良的拖鞋和宁志秀的拖鞋——一蓝一红两双拖鞋的鞋底是橡胶底,鞋底上有一些沟槽,这也就是说,夫妻俩的卧室,没有第三个人的鞋印,连女儿陶嫣红和陶嫣然都不曾进过父母的卧室。
刑侦人员在外间提取到四种拖鞋的鞋印,有两种鞋印是陶为良和宁志秀夫妻俩的,另外两个鞋印是女儿陶嫣红和陶嫣然的——外间是一家人活动的公共区域,有四个人的拖鞋印应属正常(外间摆放着一组皮沙发——一个三人沙发,两个单人沙发,一个长方形红木茶几,一个正方形的红木茶几;沙发的正对面是一个32寸的彩色电视机——附有一张照片)。
刑侦人员还仔细勘查了楼梯,楼梯上提取到了四种拖鞋的鞋印,他们分属于陶为良、宁志秀夫妻俩和陶嫣红、陶嫣然姐妹俩。
二楼有一个走廊和两个房间(走廊的南边是一排窗户,北边是两个房间,陶嫣红的房间在东边,陶嫣然的房间在西边),一个是大女儿陶嫣红的卧室,一个小女儿陶嫣然的卧室。走廊上和两个女儿的卧室里面,刑侦人员也没有提取到第五种鞋印。
大女儿陶嫣红仰躺在床上,只有大腿以下盖着被子,陶嫣红的腹部和咽喉上各有一个伤口,腹部和腹部周围的衣服,包括身体下面的床单,全被血染黑,陶嫣红的身上穿着一套粉红色的睡衣,睡衣的领口、胸前,连同枕巾枕头上全是血。从陶嫣红死亡前的睡姿可知,陶嫣然是在不知不觉中被割了喉咙和被刺中腹部的。
小女儿陶嫣然蜷缩在床靠墙的地方,她背朝外,脸朝里,头朝东,脚朝西。双腿成弯曲状叠加在一起,头枕在枕头边上。陶嫣然的身上也穿着一套宝石蓝睡衣,陶嫣然的背部有两个创口,一个伤口在身体左侧最后一根肋骨的下方(紧靠肋骨),一个伤口在脊椎中段左侧——距离脊椎两公分左右的地方。伤口和伤口周围的睡衣,连同身体下面的床单全被血染黑。
从陶嫣红和陶嫣然姐妹俩身上的伤口来看,凶手下手的时候非常果断,不曾有半点犹豫,之所以两个人的身上都有两个伤口,应该是凶手担心一刀不能毙命,又补了一刀。
现场勘查是非常仔细的,刑侦人员在陶为良和宁志秀夫妻俩的卧室提取到了七根毛发,长发五根,短发两根,经过比对和化验,长发是宁志秀的,短发是陶为良的。
刑侦人员在一楼外间提取到了十一根毛发,长发八根,短发三根,三根短发是陶为良的,八根长发分别是宁志秀、陶嫣然和陶嫣然的,外间是一家人吃饭、活动和看电视的地方,有四个人的毛发应属正常。
刑侦人员在大女儿的卧室提取到了四根毛发,三根长发,一根短发,一根短发是陶为良的,另外两根是大女儿陶嫣红的——最重要的是这跟短发是在陶嫣红床前地板上提取到的。
刑侦人员在小女儿陶嫣然的卧室里面提取到了六根毛发,四根长发,两根短发,两根短发也是陶为良的,四根长发是小女儿陶嫣然的。两根短发,一根在陶嫣然的拖鞋上,一根在珠帘下。
笔者在这里顺便交代一下,陶嫣红和陶嫣然姐妹俩的门口各有一个珠帘。这根短发可能是陶为良进出珠帘的时候被珠帘刮蹭下来的。
这也就是说,同志们没有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第五个人的鞋印、毛发和指纹。
这意味着什么呢?
看完四份尸检报告以后,其中的意味就更清楚明了了。
第一份尸检报告:
姓名,陶为良;年龄,四十四岁;身高,161公分;伤口部位,腹部(肚脐上方两点三公分处——另附一张照片,陶为良的身上穿一套浅灰色棉毛衣裤)。
伤口深度,7.3公分(和匕首拔出前的深度一致),伤口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的中心线垂直(另附一张照片)。
死亡时间,十一月六号夜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陶为良右手握住匕首的把柄,把柄的头部朝大拇指方向,刀身朝小拇指方向(另付一张照片,从照片上能看出陶为良抓握匕首抓手是一种放松的状态)。
匕首的抓手上只有陶为良的指纹。
单从匕首刺入腹部的走向和匕首抓手上的指纹判断,应该是陶为良将匕首插入自己的腹部的。地板上的血就是从陶为良伤口里面流出来的血,刑侦人员没有在床上和其它地方提取到和地板上相同的血样,这说明陶为良是在距离珠帘一米左右的地方将匕首插进自己的腹部,然后原地倒在地板上的,凶手不可能在陶为良快走到珠帘跟前的时候再动手,如果是他杀的话,陶为良的尸体应该和老婆宁志秀一样躺在床上才合乎逻辑。
第二份尸检报告:
姓名,宁志秀;年龄,42岁;身高,162公分;伤口部位,一号创口在肚脐左侧五公分处,深度6.4公分,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中心线垂直;二号创口在肚脐上,深度,7.1公分,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一号创口相同(另附一张照片——宁志秀的身上穿一套深红色的内衣)。
死亡时间,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宁志秀的死亡时间和陶为良的死亡时间在同一个时间段。勘查记录上就是这么写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另外两份尸检报告。
第三份尸检报告:
姓名,陶嫣红(陶为良和宁志秀的大女儿);年龄,十六岁(读高一);身高,171公分;伤口部位,一号伤口在腹部,距离最后两根肋骨交汇处下方两公分处,伤口深度,7.2公分,伤口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中心线接近平行;第二个伤口在咽喉处,伤口深度,2.2公分,伤口长度,3.9公分,伤口走向,与身体中心线接近垂直。
死亡时间,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第四份尸检报告:
姓名,陶嫣然(陶为良和宁志秀的小女儿);年龄,十四岁(读初二);身高,168公分;伤口部位,一号伤口的位置在脊椎中段右侧——距离脊椎两公分的地方,伤口深度,二点三公分,伤口宽度,两点一公分,伤口走向,与脊椎平行;二号伤口的位置在身体右侧最后一根肋骨下方一公分处,伤口深度,7.3公分;伤口宽度,3.8公分,伤口走向,与肋骨平行。
死亡时间,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
大家看出来了吧!这里好像留下了一点遗憾,事实是,陶家一家的死亡时间是有先后之分的,但不知何故,尸检报告上没有做明确的说明,四个人的死亡时间都定在十一点半——十二点半之间。我们都知道,弄清楚四个人遇害时间的先后关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根据现场的情况可知,四个人死亡的时间非常接近,但肯定有一个先后的问题。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事实,要想弄清楚四个人死亡的确切时间,确实有那么一点难度。
综合现场勘查的结果和四份尸检报告,一般人都会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陶氏灭门惨案的始作俑者就是陶为良,他在杀害了妻子和两个儿女之后畏罪自杀。
支撑这个基本判断的依据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四个人身上的伤口和陶为良手中匕首的尺寸——特别是宽度是吻合的——而且是高度吻合——除了陶嫣红脖子上的伤口看不出来以外,所有伤口都和这把匕首有关联。宁志秀和两个女儿睡梦中遇害的——当然,遇害的过程——或者气绝身亡之前曾经清醒过,只有陶为良躺在地板上,这说明他在临死之前一直处在运动当中;第二,案发现场所有房间——包括两个女儿的房间里面都有陶为良的毛发。这说明他在两个女儿遇害之前——或者遇害之时进过两个女儿的房间,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能得到证明:现场勘查的同志注意到,陶家所有房间里面的家具和生活用品都摆放的井井有条,所有地方都收拾的干干净净,一尘不染,每一样东西都摆放在合适的地方,这说明女主人宁志秀是一个非常爱干净,有条理,非常会拾掇的女人,一个爱干净,会拾掇的女人是不会容许房间里面有毛发的,由此可知,房间里面的毛发存在的时间不会很长。邻居魏大妈也证实了这一点。魏大妈说宁志秀爱干净,有洁癖,她有一个多年形成的习惯,那就是在睡觉之前,要把所有东西归置整齐,把所有房间的地板拖一遍。宁志秀还有一个怪癖,只要家里来了客人,客人走后,她肯定要把客人用过的东西,坐过的地方消一个毒——宁志秀是一个医生,她的洁癖应该和她的职业有关。第三,那把匕首上只有陶为良的指纹。第四,现场勘查和尸检报告说明陶为良是自杀身亡——至少现场所显示出来的信息说明了这一点。陶为良为什么要自杀呢?因为他对人生、对生活彻底绝望,他为什么会绝望呢?这应该和他杀死老婆和两个女儿有关。陶为良为什么要杀死老婆呢?那一定是老婆做了对不起他的事情,这件事情很可能和两个女儿有关,这大概也是陶为良杀死两个女儿的原因。第五,刑侦人员仔细地检查过陶家的窗户,所有的窗户都插上了插销,门栓是插上的,所有窗户都是插上的,这说明没有外人进入陶家——至少是没有外人进入陶家的任何痕迹。第六,魏大妈夜里面只听到东西落在地上的声音——只听到了一声,这说明,凶手在杀人的过程中没有弄出多大的动静——凶手杀死三人,或者四人,竟然没有弄出多大的动静,这确实是有点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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