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伏在大清 第709章 民智渐开

小说:潜伏在大清 作者:好梦留君 更新时间:2024-08-08 08:29:16 源网站:顶点小说
  “正如皇上所言,”陈大受道:“乾隆元年田赋占国家岁入八成还多些,到乾隆十年这一比例已经降到不足五成了,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

  “都听见了吧?”黄越接着道:“这巨大的变化说明了什么?”

  “说明工商业已经逐渐取代了农业的地位,成了国家经济的主要命脉!这是几千年来未曾有过的!”

  “工厂里开动机器需要知识技能,做生意订立契约也需要识文断字,知晓律法。”

  “黄廷桂管着农部,他最知道的,京师大学堂的农学院这几年出了很多新成果,现在就是种田靠原来的老一套也行不通了!”

  “依靠科学技术的指导去做,一亩地就能打下更多的粮食。”

  “这一切都需要所有的百姓读书识字,有最基本的学识,这也是朕决意开设女学,又力求所有男童至少学完三年小学的原因所在!”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那一套已经行不通了,越往前走就越是死路一条!”

  “什么‘女子无才便是德’,更是狭隘愚昧的鬼话!说到底就是对女人的轻视!”

  “读书可以使人明理,如今民智渐开,百姓们更在意自身的尊严和体面,将来也势必更看重社会的公平、公正。”

  “咱们为政者也必须重视起来,所以才要对律法作出修改。”

  “上次议到官制的变革,整饬底层官吏侵害百姓的所作所为,其实现行律例中的缺陷也为这种现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比如笞、杖、徒、流、死这五刑是自隋律沿袭下来的,最初的本意是依据罪行的大小轻重对罪犯施以适当的刑罚。”

  “但随后的演变就与这一初衷渐渐的背道而驰,到如今早已经面目全非了!”

  “处以笞、杖、徒、流之刑的人本都罪不致死,但这四种刑罚中的任意一种都可以合法的将人犯置于死地!”

  “比如笞、杖这两种刑罚,律例中只规定了笞刑是从十到五十下这五等,杖刑是六十到一百下这五等。”

  “可是要打得多轻多重却完全无法界定,只凭上宪的授意和行刑之人的心肠。”

  “若是下了死手去打,五十下的小板笞刑一样能要了命!同样都是打八十大板,既可以打得你不痛不痒,也可以让你立毙杖下!”

  “这不正好给了那些贪官墨吏敲诈勒索、大发黑心财的机会?每年不知有多少原本罪行轻微的人,就因为拿不出银子去行贿而被打死打残!”

  “试问你们在座诸公,如果这样的律例还不修改,立法的本意何在?公平公正又从何谈起?”

  这一番话说的众人哑口无言,一阵沉默过后,孙嘉淦心悦诚服的道:“听皇上说这番话之前,臣还觉得自己没有错,要跟皇上据理力争一番。”

  “现在才知道,是臣只看到了自己的差事,想得太过偏狭,太过因循守旧了!”

  “臣与孙喜淦一样的心思,”史贻直道:“皇上每天管着各省各部所有的大事,却能把律例上的事情想得比我们这些法司主官更明白透彻,实在令臣汗颜!”

  “刘延清你不必再说了,”黄越阻止了正要开口的刘统勋:“话不说不明,理不辩不清,人非圣贤,所以才要聚集起来会商,以求集思广益。”

  “朕处理政务也时常出现纰漏,需要你们来拾遗补缺嘛!”

  “如果这里只是朕的一言堂,说什么都是不易之论,不容置疑。没有一点儿反对的声音,那就是你们这些枢相有亏职守,这个御前会议也没有再开的必要了。”

  “朕接着再说这流刑,按现行的律例,人犯最远的要流放出去三千里,最近的也要两千里。”

  “不要说能够活着回来的人是凤毛麟角,很多人还没走到地方就死在了途中!”

  “朕登基之后虽然取消了株连制度,但哪个人犯的家眷舍得让其一人跋山涉水,历尽千难万险去边远烟瘴、荒凉苦寒之地?”

  “往往是举家上路,结果是一人获罪,全家遭殃,很多时候是接二连三的倒毙在流放的途中,这不还是换了一种形式的株连?

  “所以朕的意思是把笞、杖、流这三种刑罚都取缔,而用徒刑代之,把迁徒和发遣也一并取缔。”

  (迁徒是将罪犯强行迁离原籍一千里外安置,未经官府许可永不得回籍,多适用于斗殴杀人之类案件;发遣是将犯罪之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多适用于政治性案件;)

  “皇上,”刘统勋道:“按现行的律例徒刑只有五等,最短的一年,最长的五年,不足以完全替代以上三种刑罚,皇上是想把徒刑的长短期限都作改动?”

  “只往上改,下限不变。”黄越道:“将徒刑的年限分为无期和有期两种,有期徒刑从一年到二十年,中间可以按半年为一阶细分为若干等级。”

  “那罪刑较轻,不足以判处一年徒刑的案犯适用何种刑罚?”史贻直问道。

  “改用拘役。”

  “拘役?”

  “对,拘役的刑期最低一个月,最长一年,案犯的刑期应在一年以上的适用徒刑,在一个月以下的则不提交检察厅和审判厅,由按察署自行审理处罚。”

  刘统勋道:“按察署以往的处罚手段无外乎苔、杖和枷号这几种,取消了以后用什么处罚人犯?”

  “用拘留。”黄越道:“拘留分为处罚拘留和刑案拘留两种,处罚拘留最短五日,最长三十日,用来处罚罪行轻微的人犯。”

  “刑案拘留用以羁押案件侦办中的嫌犯,最长三个月,一般限定按察署在此期限内将案件侦办结束移交检察厅,案件重大、案情复杂的可向检察厅申请适当延期。”

  “将刺字也取消,用罚金和没收家产作为徒刑或死刑的附加刑罚。”

  “朕暂时就想到了这么多,你们看有什么不足之处需要补足改进?”

  史贻直道:“臣思量着皇上的宗旨,就是取缔了一切肉刑和辱刑,用长短不一的拘留、拘役和徒刑来使案犯所受刑罚更加适应所犯罪行。”

  “这样既能避免了轻罪重判,重罪轻罚,也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官吏利用判罚和行刑勒索钱财的门路,确是一个好办法,但有一点臣请皇上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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