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之名 第89章 我反对

小说:以法律之名 作者:深清学人 更新时间:2024-08-08 11:32:23 源网站:顶点小说
  万良辰放下电话,有些发愣,他能猜到柳梦婷会杀到金城所,甚至大闹一场,但没料到洪大庆会亲自接待柳梦婷,更想不到洪大庆会直接打来电话。

  “洪律师怎么说?”罗曼绮问道。

  万良辰回过神,面露苦涩道:“噢,他让我不用担心。”

  “就这?”

  “对,就这!”

  万良辰也很疑惑,在他的认知里,洪大庆根本不屑于搭理这等琐事。即使意外撞见当事人来访,也不会亲自打电话给某个律师,更何况还是安慰的话语。

  洪大庆葫芦里究竟在卖什么药?难道顾念师徒旧情,纯粹表达关心吗?多思无益,万良辰索性将其抛诸脑后,不再思虑。

  “对了,唐薇说下午回深都,晚上想请咱们吃饭,你意下如何?”

  唐薇一直说要给万良辰接风,奈何上周去燕京总部开会滞留至今,眼下姜超也来到深都,无论基于何种考量,她都应该出面宴请万良辰和姜超。

  罗曼绮白了万良辰一眼道:“你这是商量,还是通知呀?”

  万良辰知道罗曼绮定然是在开玩笑,不过晚上聚餐的事情确实算不得商量。

  “嘿嘿,”万良辰不好意思地挠挠头,“当然是商量啦,不过我觉得你会去的啦!”

  罗曼绮来了兴致,停下手头工作,朝万良辰眨了眨眼睛,戏谑道:“你倒是说说看,我为什么会去呀?”

  “呃……”万良辰顿时有些语塞,说为了业务显得庸俗,说都是朋友显得肤浅,最终急中生智道:“我想让你陪我一起去嘛!”

  罗曼绮咯咯一笑:“好啊,既然万大状开口,我就勉为其难咯~”

  呵,女人!

  万良辰想了想道:“那周五的开庭,我也陪你去吧?”

  罗曼绮打趣道:“万大状,这种小案件,你还担心我搞不定?”

  “哪有,自从当年模拟法庭大赛之后,我就没再亲眼目睹你庭审的风采了,刚好趁此机会,想近距离向罗大状学习学习嘛!”

  万良辰虽非花言巧语之人,但毕竟智商、情商都在线,偶尔讲一些令人喜悦的话也非难事,何况这个人还是罗曼绮呢。

  “唔~带你去涨涨见识倒也可以,不过你得帮我写代理词!”

  “小意思啦~你把案卷给我看看……”

  万良辰听唐薇提过唐文这个案件,但具体细节并不清楚,只知道公司层面希望早点下判。

  ……

  周五一大早,万良辰随同罗曼绮、许沁来到位于莲花山公园东北角的深都中院。

  双方当事人坐定后,书记员依例核对了到庭人员以及旁听人员的身份,然后通知法官下楼主持庭审活动。

  不久后,法槌敲响,庭审开始。

  市人社局和唐文依次陈述了上诉的事实和理由,许沁按照提前拟好的答辩意见一一作了口头答辩。

  由于案情较为简单,各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亦未提交新证据,法官紧接着询问了几个问题,便直接归纳争议焦点。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归纳为:唐文于14时左右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是否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各方对此是否持有异议或者进一步补充?”

  本案即为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如此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其实再恰当不过了。果然,市人社局代理人、唐文和罗曼绮均表示没有意见。

  法官见各方均无异议,便继续道:“请各方围绕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等构成要件简要发表辩论意见。刚刚讲过的就不要重复了!”

  只见市人社局代理人悠悠道:“按照人社部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时间的释义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很显然,唐文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厂区内工间休息时间,按规定该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我反对!”

  市人社局代理人吓了一跳,依次发表辩论意见而已,你反对个什么劲呐!

  万良辰嘴角弯出弧度,谁说“我反对”只是欧美律师的特权?实际上,在我国枯燥无比的庭审中,依然可以将“我反对”挂在嘴边。毕竟,在法庭上,律师就是为了反对而反对的存在,至于反对理由,再说。

  法官有些意外道:“哦,被上诉人,你可以对上诉人的观点作出回应。”

  罗曼绮在得到法官的首肯后,也不客气,直言道:“本案中,相关证据证实,唐文上班的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9时。其中,12时至15时期间是唐文的休息时间和自由活动时间,并不是工作期间的短暂休息时间,因此该期间不属于工作期间。”

  市人社局代理人看了罗曼绮一眼,继续道:“那我继续哈,按照人社部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场所的释义,工作场所是指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即是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比如单位提供的工间休息场所、卫生间等。

  很显然,唐文受伤的地点就是在厂区的卫生间,受伤的地点也应属于工作场所。”

  “我反对!”

  这次法官显然有了心理准备,罗曼绮话音刚落,法官道:“你说吧!”

  罗曼绮笑了笑,继续道:“本案中,唐文摔伤的地点是在宿舍区的厕所内,而不是工作厂区。宿舍区是职工上班前及下班后的休息及自由活动的场所,并非正常进行工作生产的场所,因此,唐文在宿舍区的厕所内摔伤并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受伤。”

  市人社局代理人在罗曼绮讲完后,接着道:“按照人社部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原因的释义,职工在工作的场所内、工作时间内上厕所,应视为属于工作原因。因此,上诉人对唐文认定为工伤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次罗曼绮倒没再说“我反对!”

  “我不同意上诉人的观点,唐文于非工作时间的14时左右摔伤在非工作场所的厕所内,显然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伤害。因此,唐文于14时左右在宿舍区厕所内摔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官见刚刚颇为精彩的交叉辩论,导致唐文还未发表辩论意见,象征性地询问道:“上诉人唐文,你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唐文看着桌面上的纸条说道:“我受伤的地点是厂区内提供的厕所,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受伤的时间是14时左右,系上班前解决必要合理的生理需求,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伤。”

  万良辰眯着眼看了看市人社局代理人,不清楚唐文面前的纸条是否由其书写,抑或者其他人帮唐文写好的。

  这次是许沁发言道:“我方的反驳意见与针对市人社局的意见一致。”

  “好了,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各方是否还有补充,或者需要向对方发问的?”

  市人社局代理人和唐文均表示没有。

  “被上诉人?”

  罗曼绮举手示意道:“审判长,我有个小问题想请唐文确认一下。”

  “问吧。”

  “请问上诉人唐文,你摔倒时身上是否仅穿了一条……内裤?”

  “对。”

  “工作期间是否要求穿着工服?”

  “有……有要求。”

  “你平时工作期间是否按要求穿着工服?”

  “一直都有穿的。”

  罗曼绮笑笑,对法官道:“报告审判长,我没有其他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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